[案例]2009年5月12日晚,某小区无业游民李某为还赌债于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王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王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李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王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李某砸伤。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问题分析]李某构成抢劫罪,系中止犯,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系既遂犯。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李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王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李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王某用石块砸伤李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李某的损害程度,王某持石块砸人的行为,即已使其周围的人的法益,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对于此种状态王某应该有清楚地认识,即《刑法》所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险社会的结果”,与此同时,其不但没有终止,反而放任这种结果(严重危害周围人的法益)的发生,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对王某之行为,应该预见此行为将对李之法益造成极大侵害,但基于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李某受伤,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王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因其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还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