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下午一男一女兴高采烈的拿着调解书,从杨陵区人民法院的第四法庭出来,边走还边说:多亏了法官,他们的心病解除了。
事情源于1989年农历正月初六,时年17岁的原告罗某(女)与时年18岁的被告石某依照农村的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且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双方认识时间不长,结婚时年龄尚小,婚后的生活双方矛盾不断,家庭吵闹时常发生。2005年3月,二人再次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罗某至此离家不归。2010年2月25日,罗某向我院提出起诉,要求与石某离婚。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前往石某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时,石某拒绝签收,情绪激动,声称他要与原告在5年之后才离婚,若现在离婚他坚决不同意,并且在开庭的时候也不出庭应诉。对法院的抵触情绪很大。
民一庭法官审理中发现,在罗某离家时,家中有两个男孩正在上学,5年来一直是其靠在采石场干活来维持他和两个孩子的生活,生活压力大,既做爹,又做娘,非常辛苦,使得他对罗某的怨恨颇深。但是在起诉时两个孩子均已年满18周岁。并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罗某与石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却符合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属于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解释,事实婚姻在判决时,只能判决离婚,但若强行判决可能会引起双方更多的矛盾,合议庭认为此案调解处理更为适宜。我民一庭干警积极联系石某所在村村主任参与调解,从孩子成长,双方的处境及法律方面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历时3个多月,终于在2010年6月23日使得双方达成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罗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并一次性补偿两个孩子生活费现金5000元的调解协议。
这真是:“夫妻反目上公堂,互有怨气不相让。
判决只能增矛盾,唯有调解平纷争。
法官主任齐上阵,终能点醒梦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