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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法院维护民族团结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时间:2010-03-17 18:09:08 打印 字号: | |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党某某故意伤害致藏族学生某某某某溺水死亡(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我院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精兵强将办理此案,要求合议庭要从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公正审理此案。我院于2009年12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拟决定对被告人侯某、党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二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慎重起见,已将本案请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将本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现正在等待请示结果。
责任编辑:咸阳杨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