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司法为民不辞劳累 人身损害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0-02-25 13:34:28 打印 字号: | |

    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沉积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人罗某于2005年4月受雇于被执行人宋某,为被执行人刘某建房。在干活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残,遂后发生争议。2006年10月,罗某将宋某、刘某起诉至武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宋某给付原告罗某39976.13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罗某于2006年10月申请武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宋某、刘某长期躲避执行,拒绝给付,消极对抗法院的执行。2009年12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

    杨陵法院受理本案后,奔赴西安,武功等地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罗某身体致残,供养两儿子上大学,仅靠其妻打零工维持生计,加之春节临近,申请人罗某为此期待着法院执行款的落实,法院干警积极与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联系,做被执行人工作,终于被执行人先行给付案款18000元,法院及时将款发放给申请人,让其安心地度过了春节。节后上班第二天,执行干警两天五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与村支书一道,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案件和解,并当场兑付。 看着法院干警执行回的案款,申请人罗某热泪盈眶,紧握干警双手,连声感谢。被执行人宋某也激动的说:“是法院给他解决了多年的纠纷,以后就可以踏踏实实干活了”,并称赞干警是人民的好法官。

    类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院还有很多,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法院干警始终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不辞辛苦,及时化解纠纷,促成案结事了,保了一方平安。

责任编辑:咸阳杨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