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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徐萌  发布时间:2009-11-30 09:56: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2008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杨陵区杨村乡南庄村三街44号郭某某(女,35岁,系被告人之前妻)家向郭某某索要孩子的户口本和课本时,与郭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离开郭某某家路过其邻居家时,看见其邻居家门口放的一把斧头,遂产生杀死郭某某全家的想法。后被告人捡来斧头,又返回到郭某某家,并在郭某某家的木门上猛砍。被害人郭某某(男,34岁,系其钱妻郭某某之弟)从房间出来看情况,被告人遂上前持斧头在被害人头部左侧砍了一下,将被害人砍伤,被害人便躲进房间内;当被告人持斧头又要砍李某某(男,43岁,郭某某之丈夫)时被李某某的儿子李某和女儿李某拉住,李某某之子李某提醒被告人要为自己的两个孩子着想,被告人将手放松,李某趁机将被告人手中的斧头拿下。后120急救车赶到将被害人拉往杨凌示范区医院,110警车赶到将被告人带走。经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

  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陈某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认为其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某因琐事与其前妻郭某某发生争执,是前妻刺激性的语言和被告逞强好胜的心理导致本案的发生,其犯罪行为与犯罪时的主观愿望相背离,且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较轻,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中明确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其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致人死亡的犯罪故意。

  故意杀人罪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行为针对的是人,主观上行为人实施暴力攻击行为都处于犯罪故意,其犯罪故意的内容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

  我们在分析案件的时候应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通过对全部案件事实情况,对犯罪人的主观愿望和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否一致,特别是冲突的原因、背景、双方的关系、行为人打击的方法、工具、手段等全面的分析,才能予以正确的把握。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

  纵观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其前妻发生争执,一时激愤而起杀人的念头,并持斧头将他人头部左侧砍致轻伤,其主观上有行凶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持斧头砍人的行为且致他人轻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