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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11-27 17:10:53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我院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司法救助细则。

  一、司法救助对象。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因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 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救助程序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6、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7、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8、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三、司法救助的审批

  9、立案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登记、报表、提出意见,由院长审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立案庭做好解释工作,给予明确答复,不予救助。

  10、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咸阳杨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