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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院法党风廉政监督、监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11-27 15:04:30 打印 字号: | |
  为保证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开展,保证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监督、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央、省委、区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不准”,严格遵守本院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纪检室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党风廉政监察员协调管理工作。

  三、每季度召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并对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策进行交流。

  四、廉政监察员协助庭长对当事人反映的有关廉政、审判纪律方面的人和事及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负责找有关人谈话,打招呼,并责成有关人员向组织做出书面说明。

  五、纪检室对廉政监督员明查暗访发现的有关干警问题,组织廉政监察员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廉政监督员。

  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影响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的审查和追究。

  七、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违反党纪政纪的直接责任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监察领导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应按规定检查和追究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较好的庭室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
责任编辑:咸阳杨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