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27 14: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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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对来访人员及有关部门询问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接待工作由院信访办牵头,办公室、立案庭、法警队配合。
二、凡是来访人员要求面对面答复的案件,接待室通知后,由主审、执行法官、庭室领导共同按时到接待室参加答复。
三、在答复时,主审法官应向来访人平铺直叙的说明案件,逐步回答来访人的提问,答复问题不得超出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委会研究案件的决议或已经公开宣判送达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处理结果。
四、在答复时,要尊重来访人员,回答问题语气要平和。如遇来访人员语言、态度过激,答复法官要冷静对待,不得向来访人员反问,也不得与来访人员进辩论,更不得向来访人员辩解、争执,以及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
五、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如因卷中事实不清暂不能答复的,可暂不作答复,要向来访人作好解释工作,并在查清案情后再向来访人解答。
六、来访人的提问若超出原定案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委会研究案件的决议,或已经公开宣判送达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答复法官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向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待相关部门研究后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