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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11-26 14:57:02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政法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规范政法部门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就进一步推进区法院执法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执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法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执法公开工作,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推进政法部门执法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期待新要求,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进一步扩大执法公开,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政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科学确定公开内容,依法明确公开范围,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切实保障群众或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

  (二)坚持充分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应依法公开的事项,做到全部公开、充分公开、如实公开,真正把法院工作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全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透明度,提高法律公信力。

  (三)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手段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告知、宣传执法公开的有关内容。所有公开的事项,都要坚持维护群众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方便群众或当事人快捷办事的要求,有利于群众或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执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执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1、人民法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2、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3、立案的标准、程序和需提供的文书;4、不立案的事实和依据;5、诉讼费交纳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和程序;6、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7、诉讼风险告知;8、案件适用程序和诉讼时限告知;9、各类案件审理流程;10、执行工作流程;11、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12、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13、执行款的收取、兑付和涉案财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程序;14、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15、允许公民依法旁听案件审理;1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17、依法公开有关裁判文书和基他法律文书;18、诉讼活动参与人的权利义务;19、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20、实行开庭公告制度;21、法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22、审判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23、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5、其他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公开的事项。

  四、创新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

  (一)借助网络公开。积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把利用网络公开作为执法公开最为便捷、高效的主动公开方式,作为执法公开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借助政府门户网站,设立、链接各自的主页,定期公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各自网站的主页下,建立电子阅览室、电子留言簿等,以方便网上查阅和咨询,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资料,保证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办公场所公开。通过设置公开公告栏、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和咨询台、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主动向前来问询、办事的群众公开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办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内容。积极实行集咨询、受理、审批、答复为一体的“一厅式”办公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三)新闻媒体公开。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等方法,广泛宣传和及时发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对于涉及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或事件的调查等信息,本院各部门应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

  (四)依据申请公开。落实执法公开的同时,要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法院提出的执法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院长同意,并告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其他方式公开。公布投诉电话、领导接待接访日、发放明白卡或联系卡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等公开方式,大力推行法院到村组、社区、单位公开开庭,现场审理案件等群众受欢迎的公开方式。尝试建立法院开放日制度,邀请有关人员、新闻单位代表到政法机关,以图片资料、多媒体演示、座谈咨询、情况通报、参观等形式,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法工作。搭建人性化执法、司法服务反馈平台,把法律文书通知和灵活简洁的提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时告知案件办理进展及处理情况,扩大信息的公开度和执法的亲和力。
责任编辑:咸阳杨陵法院